村民被噪声困扰10余年状告高速公司 噪声超标引发健康问题。陕西安康的龚先生因高速公路噪音问题将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白泉分公司告上法庭。龚先生今年64岁,家住安康市旬阳市金寨镇权口村,他家距离十天高速仅20多米远。自2011年十天高速通车以来,车辆噪音已经影响了龚先生一家超过十年。

龚先生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但未得到解决。2024年10月28日,龚先生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立即采取有效降噪措施消除噪声污染,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和维权产生的经济损失等费用。去年12月30日,一审宣判,法院责令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白泉分公司赔偿龚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龚先生对一审判决不满,已提交上诉请求。
龚先生居住的房屋在2009年十天高速项目开工时距离高速路栅栏外缘仅20多米。2011年高速路建成通车后,噪音严重影响了龚先生一家的生活。龚先生向有关部门反馈,被告知不在拆迁范围内,暂时没有产生危害后果,如有问题再解决。随后,龚先生一家人长期在外务工生活。2017年6月,龚先生突发冠心病、高血压,导致右腿、右腓骨粉碎性骨折,落下二级残疾,回家休养。期间,他因长期忍受噪音污染,时常感到心急、心慌、心堵,休息不好,甚至病情加重,出现脑梗、心梗等症状。龚先生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但均无果。
2024年8月10日,龚先生突发疾病,失语,左侧肢体无力,紧急送医抢救后恢复生活自理能力。龚先生因此提起诉讼,随同起诉状提交了噪声监测报告、交控白泉分公司的回函、医院病历资料、交通费票据等证据。
被告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计算精神损害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并表示龚先生的二层房屋系购买后加盖且未办理产权手续,也没有证据证明二层加盖完成时间在高速公路建成之前。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若龚先生加盖二层在高速公路建成后,则至少应当保留30米的距离,否则禁止修建建筑物。此外,被告对龚先生提交的《监测报告》不予认可,认为无证据证明被告侵犯了龚先生合法权益,其病情与被告无因果关系,主张的损失计算依据错误,请求驳回龚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去年7月30日,经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委托,陕西中检西北生态技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案涉高速公路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室外噪声和室内噪声夜间监测值均超标。高速公路噪声超标干扰和影响了龚先生的正常生活,构成侵权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在龚先生房屋大门正对的高速公路边缘外侧设置了声屏障。为查明声屏障安装后的噪声是否达标,经法院释明,被告愿意与龚先生协商选定专业检验检测机构监测,并自愿承担监测费用,但在法院组织下双方未就监测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认为高速公路营运中产生的噪声超标是客观存在的污染行为,道路噪声污染具有集中性和持续性特征,对道路两侧居住者生活环境影响较大。龚先生因噪声污染导致生活安宁受到侵害,属于明确的损害事实。被告作为案涉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者,应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噪声污染,使龚先生住房的噪声达到国家标准,确保公路噪声不扰民。
判决书中回应了被告关于龚先生房屋二层为非法建筑的说法,认为即便龚先生的加盖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通车之后,也只是扩大了受噪声影响的生活空间范围,并没有切断污染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故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最终,结合本案实际最靠谱股票配资平台,综合考量案涉高速公路噪声污染的时间和强度、原告受到的损害程度、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对龚先生主张的医疗费、维权费用等不予支持。
元鼎证券配资平台提示:本文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网站观点。